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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1执8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建秋申请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秋,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执817号申请执行人:李建秋,男,195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被执行人: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春忠,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李建秋与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红星审判员  丁 全审判员  刘东波二〇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