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民终17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赵广宇、高萍与吴焕生、吕惠鲜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广宇,高萍,吴焕生,吕惠鲜,孙书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民终17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广宇,男,汉族,1977年11月2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住河北省三河市。上诉人(原审被告):高萍,女,汉族,1976年8月6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址同上,系赵广宇妻子。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新疆天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焕生,男,汉族,1973年2月14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奎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盛新,新疆弘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惠鲜,女,汉族,1951年3月1日出生,系五家渠市103砖厂退休职工,住住奎屯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书兰,女,汉族,1962年5月1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奎屯市。上诉人赵广宇、高萍因与被上诉人吴焕生、吕惠鲜、孙书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奎屯市人民法院(2015)奎民初字第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奎屯市人民法院(2015)奎民初字第54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奎屯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6368元,予以退还上诉人赵广宇、高萍。审 判 长 杜 平审 判 员 芦海龙代理审判员 杨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