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1执恢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佟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佟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21执恢52号原告佟某某,男,1990年6月1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科右前旗归流河镇。被告张某,女,1991年1月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科右前旗归流河镇。申请人佟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2016)内2221民初3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佟某某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张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某一直外出上学,暂无可供财产执行。现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内2221执恢52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菲审判员 包金锁审判员 海 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俊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