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02民初33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符景龙与广东省化州市城郊建筑工程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景龙,广东省化州市城郊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2民初3314号之一原告:符景龙,男,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恳,广东大贤东宇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广东省化州市城郊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化州市桔城中路。法定代表人:吴亚佑,该公司经理。原告符景龙诉被告广东省化州市城郊建筑工程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符景龙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符景龙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符景龙撤诉。案件受理费163元,由原告符景龙负担。审判员 吴勇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均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