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2执9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莆田市明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莆田市明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符雄文,林雄,林天辉,福建省凯盛实业有限公司,莆田市远盛物流有限公司,林爱香,郑仙堂,陈庆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2执9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凤凰山街道文献西路499、503号。被执行人莆田市明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城厢区建设路29号。被执行人符雄文,男,196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仙游县。被执行人林雄,男,1978年0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林天辉,男,1961年0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福建省凯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霞林办霞林居委会荔城南路1428号。被执行人莆田市远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大丘安置区1号楼306房。被执行人林爱香,女,1973年06月0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郑仙堂,男,1973年0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陈庆耀,男,1968年04月0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秀屿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与莆田市明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符雄文、林雄、林天辉、福建省凯盛实业有限公司、莆田市远盛物流有限公司、林爱香、郑仙堂、陈庆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302民初1938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0207991元及利息并负担相应的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工商管理机构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志洪执行员 林锦斌执行员 林 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晓鹏窗体底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