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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141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成都凯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XX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凯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成都XX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14161号原告:成都凯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瑞联路**号*栋*层***号。法定代表人:彭浪。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扬,成都凯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成都XX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中和成华街*****号*栋*层*号。法定代表人:刘欣。原告成都凯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XX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成都凯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成都凯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魏 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区慧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