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082民初60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荣成市人和镇妤易汽车修理厂与王金波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成市人和镇妤易汽车修理厂,王金波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6039号原告:荣成市人和镇妤易汽车修理厂,组织机构代码:L6887620-4,住所地:荣成市人和镇沙窝村。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红军,男,荣成昀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金波,男,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荣成市人和镇妤易汽车修理厂与被告王金波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荣成市人和镇妤易汽车修理厂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成市人和镇妤易汽车修理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荣成市人和镇妤易汽车修理厂负担。审判员 高 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