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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03执5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蔡超飞与欧阳金胜、王中宏、欧阳卫军、姚达清、鲁建华、龚德超 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超飞,欧阳金胜,王中宏,欧阳卫军,姚达清,鲁建华,龚德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03执548号申请执行人蔡超飞,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沧水铺镇珠波塘村山青铺村民组,证件号码432321197201153575。被执行人欧阳金胜,地址益阳市朝阳区朝阳办事处龙头山村修竹公村民组**号。被执行人王中宏,地址湖南省华容县新河乡南堤村*组***号。被执行人欧阳卫军,地址益阳市朝阳区朝阳办事处龙头山村修竹公村民组**号。被执行人姚达清,地址益阳市朝阳区朝阳办事处龙头山村修竹公村民组*号。被执行人鲁建华,地址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大茅坪村杨林堪村民组*号。被执行人龚德超,地址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向家堤茅屋湾村民组。蔡超飞与欧阳金胜、王中宏、欧阳卫军、姚达清、鲁建华、龚德超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6)湘0903民初151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欧阳金胜、王中宏、欧阳卫军、姚达清、鲁建华、龚德超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欧阳金胜、王中宏、欧阳卫军、姚达清、鲁建华、龚德超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蔡超飞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欧阳金胜、王中宏、欧阳卫军、姚达清、鲁建华、龚德超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蔡超飞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