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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3执2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振江申请执行大庆市金地粮园米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振江,大庆市金地粮园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3执226号申请执行人:李振江,男性,1973年12月22日出生,住大庆市红岗区。被执行人:大庆市金地粮园米业有限公司,住林甸县林甸镇和平村。法定代表人:陈国刚,系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李振江与大庆市金地粮园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 飞审判员 胡 镇审判员 李江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孟凡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