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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执15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黄文安、宋毕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文安,宋毕勇,胡关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1570号之一移送执行人:安溪县人民法院刑一庭。被执行人:黄文安,男,1986年1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南安市。被执行人:宋毕勇,男,1987年1月20日出生于贵州省龙里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被执行人:胡关刚,男,1982年2月18日出生于贵州省毕节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毕节地区。本院在执行黄文安、宋毕勇、胡关刚罚金一案中,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安刑初字第247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黄文安应缴纳罚金10000元、宋毕勇应缴纳罚金5000元、胡关刚应缴纳罚金5000元的义务,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黄文安、宋毕勇、胡关刚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黄文安、宋毕勇、胡关刚尚在服刑期间,经查其财产线索,其除银行账户有部分存款外(现该账户已被冻结),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案可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刑满释放后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法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黄全胜审判员  庄志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伟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