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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4执7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XX章、杜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24执726号申请执行人XX章,男,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杜壮,男,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赵宏,男,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赵刚,男,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杨美娜,女,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执行XX章与杜壮、赵宏、赵刚、杨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杜壮、赵宏、赵刚、杨美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杜壮、赵宏、赵刚、杨美娜在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除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赵刚的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查询财产和调查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书面认可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对被执行人杜壮、赵宏、赵刚、杨美娜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杜壮、赵宏、赵刚、杨美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规定。本案应执行标的总额为7万元及利息,未执行标的额为7万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124民初10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付言波审 判 员  赵传秀人民陪审员  汝 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姗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