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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7民初51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市溧水区金宇陶瓷厂与被告刘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市溧水区金宇陶瓷厂,刘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5150号原告:南京市溧水区金宇陶瓷厂,住所地溧水区永阳街道高塘村。经营者:陈永平,南京市溧水区金宇陶瓷厂经营者。被告:刘其,男,汉族,住溧水区。原告南京市溧水区金宇陶瓷厂与被告刘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市溧水区金宇陶瓷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京市溧水区金宇陶瓷厂负担.审判员  徐南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朋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