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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1执13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行、杨继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行,杨继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81执13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行,住所地福清市.负责人:张凌,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杨继辉,男,198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宾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行和被执行人杨继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的(2016)闽0181民初372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告杨继辉应偿还原告借款107205.67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杨继辉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执行后,依法以公告方式向被执行人杨继辉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行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杨继辉的财产线索。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调查:经向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杨继辉名下没有车辆信息。经向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福建省分行、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杨继辉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余额。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于2017年7月4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杨继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17年5月31日预查封被执行人杨继辉名下坐落于福清市××村(暂无法处置)。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181民初372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毓执行员 林灿萃执行员 黄煜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连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