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75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勇与姜海莲、张长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勇,姜海莲,张长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7543号原告:李勇,男,汉族,住驻马店市。被告:姜海莲,女,汉族,住驻马店市。被告:张长信,男,汉族,约40岁,住址同上,系姜海莲之夫。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勇诉被告姜海莲、张长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姚 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燕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