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8106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于春友合同诈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于春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8106执184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住所地黑龙江省北安市和平街31号。被执行人于春友,男,1965年2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龙镇农垦社区。本院在执行北安农垦法院(2013)北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于春友合同诈骗一案中,现经我院多方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2013)北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国安审判员  王春洪审判员  赵 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宇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