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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37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榆林市红柳实业有限公司与纪栓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红柳实业有限公司,纪栓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37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红柳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晓燕。被执行人纪栓柱,男,汉族。本院执行的榆林市红柳实业有限公司与纪栓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802民初252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纪栓柱应向榆林市红柳实业有限公司支付钢材款人民币901954.77元及自2017年2月2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405元,执行费12380元。但被执行人纪栓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四查”后,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后,申请执行人既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又找不到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撤销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熟时可依本裁定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37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刘德贵执行员  王俊山执行员  苏凯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强建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