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21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宋春林与被执行人刘红梅、刘录贵婚约财产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春林,刘红梅,刘录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821执210号申请人宋春林,男,汉族,生于1986年1月5日,住泾川县玉都镇,农民。被执行人刘红梅,女,汉族,生于1984年8月11日,住泾川县玉都镇,农民。被执行人刘录贵,男,汉族,生于1957年10月15日,住泾川县玉都镇,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宋春林与被执行人刘红梅、刘录贵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家庭困难,已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亦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使本案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泾川县人民法院(2017)甘0821民初4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有执行条件时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效力。审判长 张立新审判员 王新林审判员 王自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小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