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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02执10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德民申请执行王志刚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民,王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02执1017号申请执行人王德民。被执行人王志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德民与被执行人王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王志刚的工资款进行了轮侯冻结,王志刚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对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范忠林执行员  王悦林执行员  丛开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林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