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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执42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重庆多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华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多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张华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4261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多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山洞村碑口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78451689Y。法定代表人余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重庆广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继红,重庆广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华国,男,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合江县,现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执行重庆多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华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华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有效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10月28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48857元及违约金,诉讼费886元,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632元。本院认为,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6执4261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条件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华审 判 员  殷建华代理审判员  赵祝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蹇纯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