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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03执6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泉辉、刘泉辉与张静彪、张静彪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泉辉,张静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03执601号申请执行人刘泉辉,证件号码432321196701233876。申请执行人刘泉辉,男,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岳家桥镇岳家桥村被执行人张静彪被执行人张静彪,地址益阳市赫山区岳家桥镇益阳市天意竹业有限公司院内。刘泉辉、刘泉辉与张静彪、张静彪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4)益赫民二初字第36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静彪、张静彪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静彪、张静彪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泉辉、刘泉辉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静彪、张静彪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泉辉、刘泉辉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