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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民初41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与廖桂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廖桂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4130号原告: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五洲小区29幢6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081620235Y。法定代表人:田毅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岷,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廖桂华,女,197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原告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廖桂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2017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基于与廖桂华已协商解决纠纷并交清所欠费用的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饶德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卢皛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