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03执16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1663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袁兴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袁兴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03执1663号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法定代表人:许罗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袁兴军,男,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袁兴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袁兴军所有的苏J×××××北京牌汽车,但该车无法查找,暂不便处置。另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大额存款,无商品房。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陶永刚审判员 袁桂科审判员 孙正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陆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