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7民初33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祁海荣与孙峰、李蕾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海荣,孙峰,李蕾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7民初3346号原告:祁海荣,男,198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海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宁,山东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峰,男,197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阳市。被告:李蕾,女,198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阳市。原告祁海荣与被告孙峰、被告李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后。原告祁海荣于2017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祁海荣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祁海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祁海荣负担。审判员 姜同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鑫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