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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刑更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熊立业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补期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熊立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刑更3号罪犯熊立业,原户籍所在地农安县三盛玉镇大孤店屯。1996年10月20日,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农刑初字第142号判决,认定熊立业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22296元。刑期自2009年11月12日至2017年11月11日止,于2010年6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该犯因上消化道出血、失血性贫血,于2011年4月26日被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保外就医3个月,期限自2011年4月26日起至2011年7月25日止。该犯保外就医后,自2011年10月25日期满后脱离监管机关监管,2017年10月19日被收监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宁江监狱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罪犯熊立业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刑期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查明,该犯不计入刑期时间从2011年10月24日起至2017年10月19日止,现刑期执行应自2017年10月19日起至2023年10月14日止。本院认为,罪犯熊立业保外就医脱离监管期间不应计入已执行的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罪犯熊立业应当补期,补期后的刑期至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四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长波审判员  刘慧敏审判员  任凤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小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