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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1民初35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安徽达三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夏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达三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夏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1民初3542号原告:安徽达三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世代华府步行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675859817H。法定代表人:毛铮,公司经理。被告:夏平,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原告安徽达三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夏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受理后,原告安徽达三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申请,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安徽达三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芮习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小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