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民初37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余俊丽与张卫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俊丽,张卫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3778号原告:余俊丽,女,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地址河南省柘城县新地港湾百惠家园。被告:张卫华,女,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地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俊丽与被告张卫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余俊丽于2017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俊丽的申请属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俊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元,由原告余俊丽负担。审判员 刘美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汝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