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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执5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上官欢礼与王洪峰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官欢礼,王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5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官欢礼,男,198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王洪峰,男,197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渑民初字第108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官欢礼与王洪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35000元,剩余执行案款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将被执行人王洪峰名下位于果园乡政府西侧蒲公英超市顶楼(六楼)西户的住房以12万元抵顶本案剩余执行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221执5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小锁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王留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