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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1执16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孙成杰、仪寿茂、刘振富、孙经志犯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成杰,仪寿茂,刘振富,孙经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1687号被执行人:孙成杰,男,197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被执行人:仪寿茂,男,1963年1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盖州市。被执行人:刘振富,男,1971年8月24日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孙经志,男,1968年8月23日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孙成杰、仪寿茂、刘振富、孙经志犯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成杰、刘振富、孙经志尚收监在押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仪寿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辽0281执168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云峰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孙东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