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4民初7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广西天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黄吉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天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黄吉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4民初744号原告:广西天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城关镇陇迷屯。法定代表人:黎金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库,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靖西分所律师。被告:黄吉康,男,1967年9月2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原告广西天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吉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审理期间原告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身民事权益的处分,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天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6元,依法减半收取13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闭晟毓人民陪审员 梁普忠人民陪审员 韦红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秀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