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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5执保字3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步云广、寇怀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步云广,寇怀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保字330号申请人步云广,男,1967年3月25日出生,蒙古族,住隆化县。被申请人寇怀文,男,196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隆化县。申请人步云广与被申请人寇怀文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步云广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查封被申请人寇怀文所有的承德御宴酒30斤装100件、3斤装333件。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寇怀文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7)冀0825财保字214号民事裁定书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满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浩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