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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323财保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福海县正红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陈治平、唐光辉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海县正红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陈治平,唐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323财保35号申请人:福海县正红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福海县阔克阿尕什乡黄沃尔海灌区。法定代表人:侯铮,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世勇,男,汉族,1971年4月25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员,住重庆市。被申请人:陈治平,男,汉族,1969年6月8日出生,住新疆福海县。被申请人:唐光辉,男,汉族,1973年9月7日出生,住新疆福海县。申请人福海县正红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治平、唐光辉分别位于福海县黄沃尔海及阿尔达乡干河子X村杨海军库房的共计净货40吨板蓝根(保全金额为80000元)进行保全。申请人福海县正红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侯世勇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存单(新xx-0xxxx**xx)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情况紧急,有保全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陈治平、唐光辉分别位于福海县黄沃尔海及阿尔达乡干河子X村杨海军库房��共计净货40吨板蓝根(保全金额为80000元),期限为2年。(查封期间板蓝根由被申请人陈治平、唐光辉自行保管,禁止被申请人陈治平、唐光辉对上述板蓝根自行处置,如需处置须经由申请人福海县正红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意或者与买受人一同将处置所得款项交至本院处。)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福海县正红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张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闫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