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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2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郑宝坤申请执行闫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宝坤,闫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2执113号申请执行人:郑宝坤,男,1968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闫发,男,198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本院在执行郑宝坤与闫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闫发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郑宝坤欠款6293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郑宝坤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382执1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清江审判员  张海鸥审判员  吕国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默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