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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21执12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道强与赵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道强,赵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21执1213号申请执行人:张道强,男,195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赵铮,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道强与被执行人赵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张道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2)濉民一初字第001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杰审判员 马 静审判员 郭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戚静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