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3执恢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飞与周荣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飞,周荣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3执恢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飞,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执行人:周荣富,男,196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申请执行人刘飞与被执行人周荣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生效的(2008)张民一初字第115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周荣富偿还刘飞借款70000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2350元。2009年7月9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刘飞申请立案执行,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5月2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刘飞申请立案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周荣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2017年5月10日、7月12日,本院提供网络查询没有查到被执行人周荣富的存款、车辆信息。2017年6月23日,本院在河北省青龙县人民法院扣留被执行人周荣富尚未执行到位的执行款131330元。2017年10月18日,本院没有查到被执行人周荣富的房屋信息。本院已将本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涛审判员 王世军审判员 吴公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 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