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56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横水信用社与郭志锋、刘卫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横水信用社,郭志锋,刘卫丽,梁银兰,杨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5612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横水信用社,地址:林州市横水镇桥东村。负责人XX,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王维国,该社职工。被告郭志锋,男,1975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刘卫丽,女,1988年8月2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梁银兰,女,1966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杨丹,女,1989年6月11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横水信用社诉被告郭志锋、刘卫丽、梁银兰、杨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岳小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