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97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与游平但汉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但汉勇,游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9711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久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09380119E。负责人:赵光明。委托代理人:宋荣中,男,1965年7月17日,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但汉勇,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游平,女,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与被告但汉勇、游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承担。审判员 刘文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钟东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