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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27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赵丽娟与朱惠霞、朱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丽娟,朱惠霞,朱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2715号申请执行人:赵丽娟,女,1972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朱惠霞,女,1974年10月01日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被执行人:朱岩,男,1966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本院在执行赵丽娟与朱惠霞、朱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28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851元,保全费1920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庞立海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秋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