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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1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永济市侯沃蔬菜与山西隆源农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济市侯沃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山西隆源农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1执212号申请人:永济市侯沃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昌贤,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寇增芮,山西蒲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山西隆源农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爱萍,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永济市侯沃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与山西隆源农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山西隆源农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及不动产信息,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晋0881民初103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提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杜继涛人民陪审员  尉继民人民陪审员  李 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柴朝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