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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206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子武、汪文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子武,汪文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0605号申请执行人:刘子武,男,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汪文革,男,196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本院在执行刘子武与汪文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汪文革未按法律文书确认的内容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汪文革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16执206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景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大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