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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民初51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良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毕宗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良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毕宗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5129号原告:李良义,男,汉族,1979年9月10日出生,户籍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委托代理人:杨继辉,系辽宁邦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世纪街**号。法定代表人:董广恩,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妮娜,女,锡伯族,1982年3月19日出生,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员工。被告:毕宗文,男,汉族,1987年7月28日出生,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原告李良义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毕宗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以被告保险公司已经将诉请的款项支付给原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良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良义负担。审判员  刘晓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翠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