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323执14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林春生与被执行人成山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春生,成山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4323执142-1号申请执行人林春生,男,汉族,1970年2月28日出生,系新疆木森有限责任公司部门经理,住福建省永春县。被执行人成山川,男,汉族,1975年3月10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福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林春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山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成山川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成山川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林春生亦无法向本院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林春生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卡玛里别克审判员 张 培 玉审判员 杨 志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 银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