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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2执16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郑晓春与刘永湖、曲春、管艳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晓春,刘永湖,曲春,管艳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2执1682号申请执行人郑晓春,男,1969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新站镇。被执行人刘永湖,男,1966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曲春,男,195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管艳会,男,196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浩德乡政府职员,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2017)黑0622执1682号郑晓春与刘永湖、曲春、管艳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郑晓春于2017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肇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22民初33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兴波审判员  李中甫审判员  杨崇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亮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