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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执18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韩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877号申请执行人:韩某。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825民初5878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李某某向申请执行人韩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因被执行人李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韩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某某与申请执行韩某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兑付了全部案件款,申请执行人韩某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经本院审查,准允撤回,执行费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民初58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牛正旭审判员  霍彩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骁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