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38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晓梅与党宏泰、刘振雄、王榆枝、高文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梅,王榆枝,党宏泰,刘振雄,高文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3842号申请执行人李晓梅。被执行人王榆枝。被执行人党宏泰。被执行人刘振雄。被执行人高文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404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榆枝、党宏泰、刘振雄、高文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榆枝、党宏泰、刘振雄、高文秀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于党宏泰、王榆枝、刘振雄、高文秀系列案件决定集中予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02执38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德贵审 判 员 王俊山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宏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