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903执4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石岳香与龚菊秋、郭远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岳香,龚菊秋,郭远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03执489号申请执行人石岳香,男,1958年10月8日出生,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康富路振兴巷*号,证件号码432301195810082034。被执行人龚菊秋,地址益阳市赫山区赫山社区龙洲北路***号。被执行人郭远友,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龙州北路***号。石岳香与龚菊秋、郭远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的(2016)湘0903民初399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龚菊秋、郭远友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龚菊秋、郭远友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石岳香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龚菊秋、郭远友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石岳香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