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执17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重庆八运机械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沙坪坝区林胜强锻压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八运机械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区林胜强锻压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17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重庆八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镇炒油场,组织机构代码20342142-X。法定代表人周亚平,重庆八运机械有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重庆市沙坪坝区林胜强锻压厂,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凰镇凤凰桥太师房基组,组织机构代码67612734-3。法定代表人王德强,重庆市沙坪坝区林胜强锻压厂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八运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沙坪坝区林胜强锻压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市沙坪坝区林胜强锻压厂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有效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10月28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705400元及利息,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9454元。本院认为,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6执1754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条件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华审 判 员 殷建华代理审判员 赵祝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蹇纯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