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执12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1292陈维国与郭素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维国,郭素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30执1292号申请执行人:陈维国,男,1974年8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郭素兵,男,1959年6月9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维国与被执行人郭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830执1292号案件、(2017)苏0830执2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智勇代理审判员 王士虎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俞 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