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民监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12徐州宝信贸易有限公司、卢辉与卢辉、江苏久隆投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州宝信贸易有限公司,卢辉,江苏久隆投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徐州久隆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监12号监督机关: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案外人):徐州宝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三环北路1号金驹物流园加工车间2号。法定代表人:朱信峰,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卢辉,男,196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久隆投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浦园路7号302室。法定代表人:夏一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涛,该公司职工。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徐州久隆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经济开发区工业区二号区。法定代表人:夏一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涛,该公司职工。申诉人徐州宝信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卢辉、江苏久隆投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徐州久隆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2016)苏0312民初10057号民事调解书,向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申诉。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铜检民(行)监[2017]32032300008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 判 长 李修满人民陪审员 吴继常人民陪审员 丁继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永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