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8民初79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万方寰宇(北京)国际科技有限公司与王阳阳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方寰宇(北京)国际科技有限公司,王阳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百一十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8民初7986号原告:万方寰宇(北京)国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大城子镇政府东侧海惠诚综合楼101室-57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李郁,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亮峰,男,万方寰宇(北京)国际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主管。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艳丽,北京高警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阳阳,女,197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敏,北京市雨仁(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万方寰宇(北京)国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方寰宇公司)与被告王阳阳委托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方寰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亮峰、周艳丽,被告王阳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万方寰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王阳阳支付万方寰宇公司委托报酬32000元;2.请求王阳阳支付万方寰宇公司违约金60160元(以32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7日起,按2%计算,暂计算至2017年7月20日)。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4日,万方寰宇公司(乙方)与王阳阳(甲方)签订代理合同,约定:王阳阳委托万方寰宇公司代理发表美国《科学引文索引》稿件,费用为17000.02元/篇,如果安排在IF(影响因子)更高的杂志,接收后需按接收杂志的IF大小支付费用,IF在1分以下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分需要增加费用5000元。需乙方安排专家对稿件进行母语化润色等,另收取费用3000.02元。该合同还约定了付款方式及违约金等事项。2016年11月1日,王阳阳将稿件发送至万方寰宇公司邮箱,同月5日,王阳阳向万方寰宇公司支付3000.02元母语化润色费,万方寰宇公司对王阳阳的论文进行了润色和翻译、内容修改。后万方寰宇公司将稿件发送到美国转化医学研究杂志社,该杂志社于2016年12月8日向万方寰宇公司发送反馈通知,内容为该社已接收稿件。该杂志社的影响因子分是3.146,按合同约定,王阳阳需支付委托费用32000元。2017年4月12日,万方寰宇公司收到该杂志社的接收函,次日万方寰宇公司又将接收函转发到王阳阳邮箱里,同时要求其支付32000元的委托费用。后经万方寰宇公司多次催要,王阳阳都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王阳阳辩称,不同意万方寰宇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如下:第一、万方寰宇公司与王阳阳签订的代理合同违反了2015年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以下简称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卫生计生委)、中国科学院(以下简称中科院)、中国工程院(以下简称工程院)、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会)等七单位联合下发的《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通知精神,违反国家的法规政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为无效合同。第二、万方寰宇公司在履行代理合同过程中,未将王阳阳的稿件按照王阳阳的要求进行发表,经双方邮件沟通王阳阳明确指示可将论文投稿至循证互补与替代医学、药物开发研究、中药杂志、波斯尼亚基础医学杂志、实验与治疗医学五家期刊,但万方寰宇公司未经王阳阳同意将论文投递至美国转化研究杂志,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故万方寰宇公司无权要求王阳阳给付委托费用。第三、履行合同过程中,王阳阳不存在违约行为,万方寰宇公司无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同时,万方寰宇公司诉求的违约金数额明显过高,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驳回。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6年11月1日下午4时10分,万方寰宇公司员工常青收到王阳阳的电子邮件,附件内容为论文校对稿。常青系万方寰宇公司员工,其电子邮箱为×××,王阳阳的电子邮箱为×××@163.com。2016年11月4日,王阳阳(甲方)与万方寰宇公司(乙方)签订代理合同并载明:第一条,费用报价为17000.02元/篇;如果安排IF更高的杂志,接收后需按接收杂志的IF大小支付费用,IF在1分以下的基础上每增加1分,需增加费用5000元;需乙方安排专家对稿件进行母语化润色等,另收取费用3000.02元。第二条,付款方式为甲方在见到SCI杂志接收函(即录用通知)3天内支付余款17000.02元;稿件进行母语化润色费用共3000.02元,甲方在收到乙方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3000.02元费用给乙方,以便及时安排。第四条,乙方义务为乙方不得对任何第三方泄露甲方研究结果、稿件内容等相关材料;向合作的SCI杂志投稿、联络,做好与杂志社、乙方合作专家、SCI审稿人等沟通、协调工作;做好投稿过程中筹备工作,根据杂志社反馈及时和甲方进行沟通;投稿杂志以SCI数据库官方每年公布的IF目录里收录杂志为准。第六条,违约责任为甲方在见到SCI杂志录用通知后需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全款,每迟延一天应按本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其后,王阳阳向万方寰宇公司支付3000元论文润色费。2016年11月18日上午8时31分,常青发给王阳阳的电子邮件表示稿件计划安排下面几个杂志,具体安排那个由专家确定,请您阅后回复:evidence-basedcomplementaryandalternativemedicine1.931;journaloftraditionalChinesemedicine1.023;ExperimentalandTherapeuticMedicine1.28;Brazilianjournalofmedicineandbiologicalresearch1.146;Americanjournaloftranslationalresearch3.146”。同月23日上午11时30分的王阳阳在邮件中回复选择期刊为evidence-basedcomplementaryandalternativemedicine1.931runningtitle:HSYAreducesTFexpressionandthrombusformation。其并于当日上午与常青的微信联系,记录显示常青询问王阳阳“可是杂志您只选择一个?其他的都不认可吗?”王阳阳回问“可以选择几个?”,常青回复“这些都是在目录里的杂志,我们投稿同时考虑周期,杂志都认可您就告诉我一下,因为有的单位有自己的目录”。王阳阳回复“噢,明白了,那就都投吧,看哪个先中是吗?”同月24日上午10时47分,常青收到王阳阳发送的名为投稿稿件的电子邮件,邮件内容为“常青,你好,我又把稿件改了一下,投稿所需图标及稿子在附件中。投稿期刊为:evidence-basedcomplementaryandalternativemedicines1.931;DRUGDEVELOPMENTRESEARCH0.98;JournalofTraditionalChineseMedicine1.023;BosnianJournalofBasicMedicalSciences0.65;ExperimentalandTherapeutocMedicine1.28”,附件内容为王医生投稿论文。同月25的微信记录显示,王阳阳已将修改的文章、图表及打算投的杂志一并通过邮件发送至常青的邮箱,并表明“我们打断(算)投的杂志,太高分的也没必要,现在主要是投中呀!你多费心吧!”常青也表示已收到前述邮件。常青分别于2017年2月6日、2017年2月14日、2017年3月7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王阳阳发送审稿意见,邮件内容均为“您好,修改说明:1.严格按照审稿人意见修改,修改部分请用红色标记,谢谢。2.写一封针对审稿人意见的修回信(需要告知您是如何修改的),要求逐条回复(必须写,非常重要)。3.严格在投稿的稿件基础上(请见附件)进行修改。4.请勿私自改动通讯作者email,可能引起稿件延误或拒稿。5.请最迟在1周内修回,请一定认真修改,审稿意见见附件。请作者严格按照审稿人的意见进行补偿修改,在一周之内返回”,落款为万方寰宇编辑部,附件10个,内容包括修改意见。王阳阳当庭表示其收到上述邮件后并未修稿,也未对上述邮件进行回复。2017年3月15日,王阳阳发送电子邮件至常青邮箱,内容为询问是否投稿、投递杂志社及自己未收到通知的情况。常青分别于2017年4月13日上午10:40及同月17日向王阳阳发送电子邮件,要求王阳阳在3天内办理余款32000元,内容为其已将王阳阳投稿论文投递至AmericanjournalofTranslationalResearch杂志并已被接收,注明了杂志社链接、用户名及密码。2017年4月28日上午10时21分至10时32分,王阳阳与常青进行微信联系。记录显示王阳阳明确表明其已在10天前通知万方寰宇公司撤回稿件,万方寰宇公司也同意撤回,若万方寰宇公司已将撤稿,应通知王阳阳撤稿的进展,若没有撤稿,王阳阳将自行联系AJTR期刊的编辑,自行撤回稿件。记录亦显示常青虽对提出撤回的准确时间有异议,但认可收到撤回申请,并表明已停止对稿件的操作,承诺稿件不会在线。同日,常青向王阳阳发送电子邮件,明确表明希望王阳阳不要自行联系杂志社进行撤稿,万方寰宇公司将撤回王阳阳的稿件。2017年5月2日上午8时24分,王阳阳向常青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AJTR官网主页显示在接收稿件后的一个月内将对文章进行在线发表,希望万方寰宇公司履行承诺,尽快撤稿。常青于8时30分回复为其已通知公司撤稿,应该已经撤稿了。本院认为,王阳阳与万方寰宇公司签订的代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成立。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代理合同是否有效以及万方寰宇公司是否违背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关于代理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王阳阳主张该合同违反了2015年中国科协、教育部、科技部、卫生计生委、中科院、工程院、自然科学基金会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通知精神,属违反国家法规政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应属无效。万方寰宇公司主张该合同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本院认为,虽然中国科协等七家单位联合下发的《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通知不准由“第三方”代投论文,但该通知系政策性文件,非行政法规,非属《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况。王阳阳欠缺证据证明该代理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此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故代理合同应属有效。关于万方寰宇公司是否违背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的问题。王阳阳主张其已经选择了发表的杂志社,但万方寰宇公司违背王阳阳的指示,在非其选择的、影响因子较高的杂志社进行了投稿,增加了其费用。万方寰宇公司主张王阳阳没有选择的权利,向何杂志社投稿是万方寰宇公司的权利,即便投稿杂志社非王阳阳选择的杂志社,王阳阳在收到投稿成功通知后并未否认即为认可,故不存在违背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的问题。本院认为,依据《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双方在签订代理合同以后,对如何投稿进行了进一步的持续沟通。通过双方沟通的电子邮件和微信可知,2016年11月18日万方寰宇公司在发给王阳阳的电子邮件中表示稿件计划安排的几个杂志,具体安排哪个由专家确定,请王阳阳阅后回复。王阳阳在同月23日回复常青的电子邮件中表示,选择期刊为evidence-basedcomplementaryandalternativemedicine1.931。同日常青在微信中表示可再让王阳阳选择几家杂志,王阳阳表示明白并可都投稿。同月24日,王阳阳发给常青的电子邮件里明确选择了几家杂志。同月25日王阳阳再次在微信中提醒常青“常青,邮箱里又发了一份稿件,是稍作修改的论文,还有图表,和我们打断(算)投的杂志,太高分的也没必要,现在主要是投中呀!你多费心吧!”常青回复“已经收到,请放心。”从上述沟通情况上看,王阳阳明确指示了稿件投递杂志社,并说明了影响因子太高没必要的理由。而万方寰宇公司投递的是AmericanjournalofTranslationalResrarch,显然违背了王阳阳的指示。万方寰宇公司投稿后,虽然有和王阳阳关于发票问题的沟通,但王阳阳提出了撤稿要求,并未事后追认其违背指示行为的效力。万方寰宇公司违背王阳阳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无权请求委托报酬,亦无权请求违约金,故对于其请求王阳阳支付委托费用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万方寰宇(北京)国际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二千一百零四元,减半收取计一千零五十二元,由万方寰宇(北京)国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图娅书 记 员 张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