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2执恢2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李文大与李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大,李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02执恢206号申请执行人:李文大,女,196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被执行人:李旭,女,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本院在执行李文大与李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李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旭自觉履行(2011)天秦郡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李旭于2011年11月15日前支付李文大借款150000元;案件受理费1680元,总计151680元。但被执行人李旭未履行。该案在恢复执行中,2017年1月2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予以临控;2017年3月1日,经银行查询被执行人李旭兰州银行黄河支行账户有银行存款346.68元。2017年3月3日经银行查询被执行人李旭中国农业银行两个账户有银行存款分别为517.80元、477.78元。2017年3月3日经银行查询被执行人李旭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存款135.64元,以上账户存款余额合计1477.9元;2017年3月1日,天水市城区房管登记信息查询证明,被执行人在麦积区新建巷××号区保险公司住宅小区×栋×单元×层×××室,面积:56平方米房屋一套(2010年4月1日被执行人李旭与李仲彪协议离婚将该房屋归男方李仲彪所有,但至今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2017年3月14日,天水市车辆管理中心查询证明,被执行人李旭无车辆;2017年3月29日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根据执行和解协议首批履行时间已给付案件款,申请执行人表示继续同意被执行人继续根据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并且要求法院不要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502执恢2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中秋审判员 陈 刚审判员 吴全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郝亚河 更多数据: